安徽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
宁静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宁静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加强对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宁静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宁静事故,结合我省工程建设宁静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宁静管理。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元和相关从业人员应当遵循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是指衡宇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门项工程。
我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以下简称“危大工程”)和“凌驾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门项工程” (以下简称“超危大工程”)范围以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卖力本省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宁静管理的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卖力本行政区域内“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的宁静监督管理。
第二章 前期保障
第五条 建设单元应当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等资料,并管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六条 勘察单元应当凭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建设风险。
第七条 设计单元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宁静和工程施工宁静的意见。对于下列“超危大工程”,随同主体结构一并进行设计,并对相应的专项宁静施工方案提出具体的、明确的施工宁静要求:深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附着式升降操作平台工程;
跨度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或跨度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暗挖工程;水下作业工程;其它需要进行专项设计的工程。
第八条 建设单元应当组织勘察、设计等单元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元在投标时增补完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并提供相应的宁静技术措施。
第九条 建设单元应当凭据施工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宁静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保障施工宁静。
相关支付凭证原件(复印件)留存施工现场备查。
第十条 建设单元在申请管理宁静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交凭据本细则第八条完善后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清单和相应的宁静技术措施。
第三章 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一条 施工单元应当在“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前组织工程技术人员,依据现行的执法规则和尺度(规范、规程)等,结合工程施工组织(总)设计、本细则第八条提供的宁静技术措施、工程勘察、设计相关文件和工程实际情况等,体例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元组织体例。“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相关专业分包单元组织体例。
第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体例完成后,施工单元(总承包单元和专业分包单元)组织企业相关部门(质量、宁静、技术、机械设备等)技术人员对方案进行复核,复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专项方案的体例依据是否齐全、有效;
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切合有关尺度规范;
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宁静;
应急预案是否可靠。
第十三条 涉及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送勘察、设计单元复核,并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由专项施工方案体例人汇总上述部门和单元的复核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送施工单元技术卖力人审核签字,加盖单元公章。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实行分包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元技术卖力人和专业分包单元技术卖力人配合审核签字,加盖总承包单元和分包单元公章。
总承包单元和专业分包单元,应当建立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台帐,留存所有专项施工方案原件备查。
第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填写《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中的《表B.0.1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经项目卖力人签字、加盖项目部印章后报监理单元审查,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审查切合要求后签字、加盖执业印章。
第十六条 “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对于“超危大工程”的专项宁静施工方案履行完上述流程后,施工(总承包)单元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第十八条 专家应当从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切合专业要求且人数不得少于5名。
未建立专家库的县(区),应当从省、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组成专家组,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加入专家论证会。
第十九条 专家论证会参会人员应当包罗下列人员:
(一)专家;
(二)建设单元项目卖力人;
(三)有关勘察、设计单元项目技术卖力人及相关人员;
(四)总承包单元和分包单元技术卖力人或书面授权委派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项目卖力人、项目技术卖力人、专项施工方案体例人员、项目专职宁静生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
(六)监理单元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专业监理工程师。
第二十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当包罗:
(一)专项施工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施工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施工图是否切合有关尺度规范;
(三)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并能够确保施工宁静;
(四)相关监测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五)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专家论证会后,应当形成论证陈诉,对专项施工方案提出通过、修改后通过或者不通过的一致意见。专家对论证陈诉卖力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专项施工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需修改后通过的,施工单元应当凭据论证陈诉修改完善后,报专家组长确认后,重新履行本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法式后,方可组织实施。
专项施工方案经论证不通过的,施工单元修改后应当凭据相关规定和本细则的要求重新组织专家论证。
第四章 施工宁静管理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元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分别通告“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可能泛起的风险、应急预案及防范措施、具体责任人员、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危险区域设置宁静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项目技术卖力人和体例人员应当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方案宁静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宁静生产管理人员配合签字确认。
涉及到本细则第六条和第七条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相应的勘察、设计单元项目卖力人加入上述交底,并提出施工建议。
第二十五条 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进行宁静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宁静生产管理人员配合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元应当严格凭据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
因规划调整、设计变换等原因确需调整的,修改后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凭据本细则重新审核、审查和论证。涉及资金或者工期调整的,建设单元应当凭据约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元应当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事情业人员进行挂号,项目卖力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履职。
第二十八条 项目专职宁静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凭据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立即整改,并及时见告项目卖力人,项目卖力人应当及时组织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元应当部署专业技术人员,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施工监测和宁静巡视,发现危及人身宁静的紧急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第三十条 监理单元应当结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体例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
第三十一条 项目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当对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对未凭据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监理单元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陈诉建设单元。施工单元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元应当及时陈诉建设单元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十二条 对于深基坑工程,建设单元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元进行监测。
勉励建设单元委托第三方监测单元,对其他“超危大工程”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测。
第三十三条 监测单元应当体例监测方案。监测方案由监测单元技术卖力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元公章,报送建设、监理单元存案。
第三十四条 监测单元应当凭据监测方案开展监测,及时向建设单元报送监测结果,并对监测结果卖力;发现异常时,及时增加监测频率,并立即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元陈诉,建设单元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元接纳处置措施。
第三十五条 对于凭据规定需要验收的“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建设单元、施工单元、监理单元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元项目技术卖力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须要时,可以邀请加入专项方案论证的专家加入上述验收事情。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元应当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
第三十六条 “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发生险情或者事故时,施工单元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单元接纳应急处置措施,并陈诉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勘察、设计、监理等单元应当配合开展应急抢险事情。
第三十七条 “超危大工程”应急抢险结束后,建设单元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元制定工程恢复方案,并对应急抢险事情进行后评估。
第三十八条 建设、施工、监理单元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宁静管理档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元应当将本细则第五条提交的资料、“超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 施工技术措施费以及相应的宁静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支付凭证复印件等纳入档案管理。
施工单元应当将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核、专家论证、交底、现场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监理单元应当将监理实施细则、专项施工方案及审查、专项巡视检查、验收及整改等相关资料纳入档案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宣布,接受社会监督。
有条件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专家库,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宣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宁静监督机构,应当凭据监管事情计划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宁静监督机构,可以通过政府购置技术服务方式,聘请具有专业技术能力的单元和人员对“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进行检查,所需用度向本级财政申请予以保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宁静监督机构,在监督抽查中发现“危大工程”和“超危大工程”存在宁静隐患的,应当责令建设、施工单元整改。
重大宁静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宁静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止施工,待情况稳定后,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后,组织应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 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蛞平挥写ΨHㄏ薜男姓棵沤ㄒ楦璐Ψ�。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单元和个人的处罚信息纳入建筑施工宁静生产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宣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