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维护建设税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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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维护建设税法
来源: 时间:2020/08/13

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0年8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元和个人,为都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规则定缴纳都市维护建设税。

第二条 都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都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凭据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都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措施,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执法、行政规则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三条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元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都市维护建设税。

第四条 都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所在,具体所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五条 都市维护建设税的应纳税额凭据计税依据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第六条 凭据国民经济和社会生长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工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都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存案。

第七条 都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第八条 都市维护建设税的扣缴义务人为负有增值税、消费税扣缴义务的单元和个人,在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扣缴都市维护建设税。

第九条 都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条 纳税人、税务机关及其事情人员违反本规则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执法规则的规定追究执法责任。

第十一条 本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宣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都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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