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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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来源:新华社 时间:2022/09/26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域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

       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吸收了全面从严治党的新鲜经验,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对于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建设忠诚洁净继承的高素质执政主干队伍,具有重要意义 。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扛起全面从严管党治吏的政治责任,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常态化 。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做好深入细致思想事情,掩护干部做事创业积极性 。要加强督促检查,对贯彻落实《规定》不力的,严肃追究责任 。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陈诉党中央 。

       《规定》全文如下 。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规定

(2015年6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 2015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 2022年8月1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 2022年9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宣布)

        第一条 为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健全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德才兼备、忠诚洁净继承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队伍伍,完善从严管理干队伍伍制度体系,凭据《中国共产党组织事情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事情条例》等党内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执法,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代好干部尺度,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坚持实事求是、公正正派,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坚持依法依规、积极稳妥,着力解决不继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促使领导干部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 。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列入公务员法管理的其他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元)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 。国有企业、事业单元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

       第四条 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重点是解决能下问题 。应当结合实际分类施策,严格执行问责、党纪政务处分、组织处置、告退、职务任期、退休等有关制度规定,流通干部下的渠道 。

       本规定主要规范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领导职务所作的组织调整 。

       第五条 不适宜担任现职,主要指干部的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不宜在现岗位继续任职 。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一)政治能力不外硬,缺乏应有的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在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实际推动落地见效上存在明显差距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在涉及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等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暧昧,要害时刻经不住考验的;

       (三)继承和斗争精神不强,在事关党和国家利益、人民群众生命工业宁静等紧要关头临阵退缩,在急难险重任务、重大风险考验面前消极逃避或者应对处置不力的;

       (四)政绩观存在偏差,不能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生长思想,不能准确掌握新生长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生长理念,在构建新生长格式、推动高质量生长上不积极不作为,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乱作为的;

       (五)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独断专行或者软弱涣散、自行其是,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组织作出的决定,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或者任人唯亲、拉帮结派,破坏所在地方、单元政治生态的;

       (六)组织看法淡薄,不严格执行重大事项请示陈诉、个人有关事项陈诉等制度,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

       (七)事业心和责任感不强,精神状态差,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搪塞塞责,对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上心、不尽力,事情推拖绕躲、贻误事业生长的;

       (八)领导能力不足,不能有效履行职责、按要求完成目标任务,重大战略、重要革新、重点事情推进不力,所卖力的事情较长时间处于落后状态或者泛起较大失误的;

       (九)违规决策或者决策论证不充实、不慎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十)作风不严不实,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格,形式主义、权要主义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品行不端,行为失范,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二)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情况,凭据有关规定需要组织调整的;

       (十三)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或者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及民主测评优秀和称职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经认定确属不适宜担任现职的;

       (十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事情职责1年以上的;

       (十五)其他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 。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凭据干部管理权限,履行组织调整的有关职责 。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功夫下在平时,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定期分析研判考核考察、巡视巡察、审计、统计、个人有关事项陈诉、民主评议、信访举报等有关领导班子和干队伍伍情况,动态掌握干部现实体现,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或者轻微问题的,及时予以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诫勉,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及时启动调整法式 。

       第七条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一般凭据以下法式进行:

       (一)核实认定 。组织(人事)部门综合分析各方面情况,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进行核实,作出客观评价和准确认定 。注重听取群众反映、了解群众口碑,特别是听取事情工具、服务工具等相关人员的意见 。须要时可以与干部本人谈话听取说明 。

       (二)提出建议 。组织(人事)部门凭据调考核实和分析研判结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提出调整建议 。调整建议包罗调整原因、调整方式、部署去向等内容 。

       (三)组织决定 。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调整决定 。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有关方面意见 。涉及干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凭据有关规定法式征求协管方意见 。

       (四)谈话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卖力同志与调整工具进行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事情 。

       (五)凭据有关规定履行任免法式 。一般在1个月内管理调整干部人为、待遇等方面的手续 。对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干部,凭据有关执法规则、章程和规定的法式进行 。

        第八条 干部本人对换整决定不平的,可以凭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

第九条 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应当凭据其一贯体现和事情需要,区分差异情形,接纳平职调整、转任职级公务员、免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调整,切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可以管理提前退休 。

       对非个人原因或者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当从事业需要和体贴敬服干部出发,予以妥善部署 。

       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原则上在职数范围内部署 。暂时超职数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机构体例部门同意,并明确消化时限,一般应在1年内消化 。

       第十条 对被调整的干部,应当跟踪了解其思想动态和事情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管理事情 。凭据事情需要,对认真汲取教训、积极努力事情,德才体现和事情实绩突出且经考察切合任职条件的,可以进一步使用、晋升职级或者提拔职务 。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调整原因、部署方式和后续管理等情况进行纪实,每年1月底前向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备上年度相关情况 。

       第十二条 健全和落实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责任制,党委(党组)应当坚决扛起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应当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组织(人事)部门应当自觉负担具体事情责任,坚持原则、敢于卖力,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结合日常干部选拔任用、管理监督、领导班子换届等事情,推进能上能下常态化 。

       第十三条 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落实“三个区离开来”要求,正确掌握政策界限,掩护干部做事创业、革新创新的积极性,宽容革新探索、先行先试等事情中的失误 。

       第十四条 严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事情纪律,不得搞好人主义,不得避重就轻、以党纪政务处分规避组织调整或者以组织调整取代党纪政务处分,不得借机攻击抨击 。

       第十五条 积极营造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的制度环境和舆论气氛,加强督促检查,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委(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一陈诉两评议”、巡视巡察、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等内容,纳入党委(党组)书记年度考核述职内容 。对严重不卖力任,或者违反有关事情纪律要求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卖力人和有关领导成员、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

       第十六条 各地域各部门可以凭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卖力解释 。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宣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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